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2017-11-01

丹江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

心理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来访者心理档案的管理与使用,为来访者提供科学专业的服务,进一步促进丹江口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来访者建立档案。作为丹江口市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来访者心理档案包括心理健康档案表、心理辅导记录表、预约登记表等。

二、心理档案由专职心理咨询人员管理,专柜保存。 

三、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按要求,保证及时归档、整理和正常使用。

四、档案管理员严禁擅自携带和向无关人员谈论来访者心理档案内容。 

五、原则上只有本中心心理咨询师,可以调阅来访者心理健康档案,但不得外借出档案管理室,只能在管理室内调阅。

六、本中心心理咨询师以外的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查阅来访者心理档案,必须经中心领导签字后方能查阅。对所查阅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或由此产生不良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七、查阅使用来访者心理档案必须严格登记。 

八、除补充来访者心理档案内容外,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来访者心理健康档案上进行文字撰写。

九、来访者本人进行心理咨询时,心理咨询师有责任、义务对档案内容及档案反映的情况给与科学、准确、如实的解释,不允许夸大其辞,或使用极端性语言。

十、心理健康档案不借出不复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或复制的,必须本中心负责人签字。 

十一、来访者心理档案一般不作诊断证明。

十二、来访者心理档案原则上保留至来访者成年,来访者成年时交由本中心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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